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及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及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录入时间:2020-09-14
9月11日,海关总署及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年第104号和2020年第105号连续两份公告,公告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马属动物及其产品,并公告其他相关措施防止德国非洲猪瘟及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两份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5号(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0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登嘉楼州(Terengganu)发生1起非洲马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加强对来自马来西亚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来西亚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