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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查获两起宝石进口走私案件

录入时间:2020-09-23
  据黄埔海关网站新闻,近日,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在空港进境快件渠道连续查获两起进口宝石伪瞒报情事,分别查获钻石236颗、碧玺81颗。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现场关员在对一票申报品名为“人造石”的进境快件进行X光非侵入式查验时,通过智能审图发现快件内的物品成像呈细小颗粒状,与申报信息“人造石”成像特征不匹配。经人工开拆查验和鉴定,实际快件内件为钻石8小包、236颗,价值约人民币9万元。随后,该关关员在对一票申报品名为“人造红宝石”的快件实施查验时,发现内件物品实际为碧玺81颗,价值约人民币5.5万元。目前,上述2起涉嫌伪瞒报寄递情事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海关规定,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均属走私行为。

  广州海关提醒: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宝石进口要严格按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申报,如实申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关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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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关员正在核查进境快件中查获的钻石  白芸/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除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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